隨著網絡共享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網約車的數量大幅增加,網約車已成為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新型經濟會引發新的矛盾糾紛形式,網約車交通事故損失賠償,就屬于一種新型糾紛。
2021年12月,郝某駕駛的私家車與陳某駕駛的網約車在市區一路口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后來,交警部門認定郝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陳某將車輛送往公司指定修理廠進行維修,修理廠告知陳某需修理10天,修理費用6350元。陳某車輛屬于網絡預約出租車,維修期間無法繼續營運,便向郝某和郝某車輛所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車輛修理費及修理期間停運損失費。郝某認為自己已購買保險,所有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以郝某車輛商業保險條款中已明確保險公司不賠償停運等間接損失為由拒賠,同時以陳某車輛維修費用過高,拒絕理賠車輛修理費。經過多次協商,三方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2022年9月,陳某投訴郝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車輛維修、停運等損失共計11550元。
市保險合同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此案后,指派調解人員與三方聯系,聽取各方的訴求、理由和依據。調解人員發現三方當事人對維修費的賠償責任無爭議,但對停運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責任存有爭議。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調解人員認為保險合同條款中明確了保險公司不賠償交通事故停運損失,條款加粗加黑處理,郝某也在保險合同上簽字確認,保險公司已履行了提示義務,車輛停運損失應由郝某個人賠償。針對郝某提出的陳某網約車運營資質問題,調解人員協調陳某提供了網約車運營三證合一的證明材料。在調解人員的溝通下,郝某同意由其個人來賠償停運損失,但對賠償數額有異議,要求重新計算合理的停運損失。保險公司也提出陳某網約車維修費用超過正常汽修廠合理價格,只同意按保險公司的市場詢價賠償3200元。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材料,調解人員就相關損失項目的合理估算方法發表專業意見,并向當事人進行了闡明和解釋。
針對網約車停運損失爭議,調解人員通過調取郝某事故前3個月營業流水,扣除營運成本后確定停運損失。針對車輛維修價格爭議,調解人員與陳某、保險公司逐項確定事故損壞項目及維修方案,確定后,調解人員調查了本地汽修市場價格,指出陳某和保險公司證據上的價格不合理之處,引導雙方圍繞合理的保險理賠價格達成一致。
經過調解人員的努力,陳某、郝某和保險公司三方認可了調解人員的調解方案,在市保調委握手言和。最后,郝某賠償陳某網約車停運損失3300元,保險公司賠償陳某車輛修理費4000元。 (記者 張君蓉)